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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储备粮储存不得超过3年

2013-09-02

 

  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将取消承储职责。记者昨获悉,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将于下月起施行。

  储备粮要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地方储备粮是县级以上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粮油。2011年,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曾联合出台《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暂行办法》,此次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都规定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储存的粮食、食用油分别不得超过三年和两年。新办法还要求,储备粮要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旧粮顶替新粮 或被取消承储职责

  办法明确提出,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出现这些行为拒不改正,将取消其承储职责。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强化第三方监管,要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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