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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北国家临储玉米竞价销售细则的修改

2010-05-31

  5月28日,国家相关部门对现行的《国家临储粮食(东北玉米)竞价销售交易细则》进行修改,修改完的细则从2010年6月1日执行。具体修改的细则为:

  国家临储粮食竞价销售,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签交易合同。参加竞拍的买受人为东北地区饲料加工及养殖企业。饲料企业需提供《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提供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需提供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同一买受人累计购买玉米的数量不得超过新粮上市前企业自身的需求量,且不得转卖。

  买受人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交易市场指定账户的,以及未按有关规定将粮食运回本企业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合同终止,应分别向出卖人及交易市场交纳50元/吨、5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从其交纳的相应保证金中扣缴后支付。其中50元/吨的违约金,由交易市场按月划拨至中储粮总公司账户。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转卖玉米的买受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临储玉米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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